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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中國人重視「隱惡揚善」,即使不能揚善,至少也不可以「揚人惡事,揭人隱私」,因為「事不關己」。尤其有的人無端造謠,蓄意陷害別人,不只是害人,其實是對自己的陰德有虧。

 

  老子曾經對孔子說:一個生性聰明,而且懂得深思明察的人,為什麼會經常遭受厄運?其原因無非喜歡議論別人的長短;一個學問淵博、見多識廣的人,卻經常遭逢危險,多數也是因為喜歡揭發別人罪惡的結果。

 

  揭人隱私,其心可誅。自古以來,許多忠貞烈婦被謠言污損名節,上吊而亡;造謠者即使沒有受到「法律」治罪,但是「因果」之報不會倖免。歷史上,不少忠臣為國為民,卻被奸佞陷害,謊稱他通敵叛國,以致遭到抄家滅門之禍。按照佛教的「因果律」來看,製造謠言者也不會沒有因果報應。例如明朝魏忠賢陷害呂良煥,魏忠賢最後也沒有好下場;清朝和珅一再在乾隆皇帝面前說劉墉的壞話,但是一等嘉慶君上台,馬上把他抄家斬首。

 

  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許多歷史斑斑可考,千萬不能心存惡意,故意算計別人、陷害別人,否則冥冥之中,因果報應,信有徵也。

 

  以下根據一般的因果常識,列出十點「揭人隱私之過」:

       

  一、所求不遂  二、前途橫逆

  三、貧窮下賤  四、好事難成

  五、名聲敗壞  六、遺禍子孫

  七、命運不順  八、口臭難聞

  九、六根不全  十、惡果現前

 

  「因果」是每個人「自作自受」,用不著別人為他幸災樂禍。一般人不檢討自己,專愛揚人之短,助己之長;但是因果報應不是一時的,有的是「現報」,有的是「來生報」,有的甚至「後世」才報。

《四十二章經》說:「逆風揚塵,塵不至彼,還至其面;仰天吐唾,唾不至彼,還墮己面。」我們想要揭發別人之過,喜歡找別人的麻煩,專愛傳播他人的壞事,其實這就如同送禮給人,對方不接受,最後禮物還是要還給自己,所以揭人之過,可不慎乎。

 

莫言心得:星雲大師說:「人有一種劣根性,就是見不得人幸福;人有一種壞習慣,就是喜歡毀謗他人。說話斷人希望,也是殺生;助成別人因緣,也是護生。」

聽到別人在批判第三者時,最好先冷靜下來,我們應有自己的智慧來決定自己的判斷,不讓自己的判斷被對方刻意引導、有疑慮時一定要求證,不但避免自己誤會他人,更進而保護了無端受傷的第三者。

更何況,現代社會有國家法律保障人民的隱私權,不能容許黑函、毀謗、以及造謠對個人隱私權的傷害。

大法官釋字第585號指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 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明白承認隱私權受憲法所保障,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至於隱私權的保護範圍為何? 依釋字603號解釋,可分為「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兩部分。

所謂空間隱私,係指「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所謂私密隱私,係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另外,憲法第12條也提到: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比較明確的保障了個人通訊隱私權。但是個人的隱私不能無限上綱,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也並不是絕對的,因為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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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

文章出處:星雲大師文集《人間萬事9-往好處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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